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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规章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一、商会公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保管人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区域使用,不得将印章交予他人盖章。印章在不使用期间保存在保险柜中,并保证只有保管人控制该印章,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保管人承担。
二、严格实行先批准后盖章的原则,为规避风险,秘书长有权向用印人询问用印材料的相关信息,有权决定是否盖章,不同意盖章的须向用印人说明理由,疑难问题需向会长报告乃至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擅自盖章产生的责任由秘书长承担。
三、盖章材料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用复印件和传真件。用章材料须己填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部分,用印人提供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盖章。
四、用印须登记,登记要写明事由,申请用印人、批准人、盖章人都要签字,用印材料盖章后,须复印一份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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