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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苏州市服装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服装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Suzhou garment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苏州市服装产业链中的服装生产企业为主,涵盖面料、辅料、服装设计、设备制造、服装流通等关联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并合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与诉求,引领会员企业以技术创新推动技术的商业应用和创新产品的市场成功,促进全市服装产业技术进步和应用创新,在服装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示范榜样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常熟市尚湖风景区环湖北路金剪刀旗袍文化创意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状况与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当利益;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推进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行业信息与情报交流,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相关信息;
(五)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交流推广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等;
(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营造技术开发成果有效转移和企业充分获得政策支持的社会氛围,承办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七)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使会员企业获得更多技术开发成果;
(八)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及相关团体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参观考察,拓宽会员企业的视野和思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苏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符合本会性质并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议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及时免费获取政策信息及国内外行业资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决议和公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并审议监事长对本会有关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个人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紧急重大事项;
(四)委托、授权秘书处行使职权;
(五)审查本会经费的运用;
(六)提议秘书长建议名单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人,监事2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会《章程》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由监事长向会员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实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购买政府服务所得或者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2015年9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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